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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9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信息时间:2019-03-21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江苏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号)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以下简称“年审和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泰州市市区(不含姜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年审时间和年审管理

201931日—531日,为各单位申报和办理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审核认定)时间。各单位(不含姜堰区)年审,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审(审核)情况向用人单位出具“年审核定书”,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三、年审流程

1年审资料

从业残疾人员(注: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单位参保按月缴费明细(所属期限2018年度);从业残疾人2018年工资明细或银行流水;三证合一证书副本;集中就业单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年审方式

1窗口年审

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年审手续时须携带:《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此表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或市残联网站下载,地址:http://www.tzcl.org.cn/tzcl/014/20160803/014_0df42172-0067-409c-a898-98e0366efccc.htm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从业残疾人员资料及单位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年审

各单位网上年审系统网址: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申报流程及要求请到市残联网站下载:http://www.tzcl.org.cn/tzcl/,网上年审需自行上传相关年审资料图片(年审系统请使用IE浏览器并打开兼容模式)。

四、保障金征缴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近年来,决定对市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段征收,具体征收比例及计算方式见附件。

五、征缴时间和征缴办法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保障金按年计算,泰州市市区(不含姜堰区)用人单位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616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窗口年审地址:梅兰东路309号(泰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23-8639399786393932863939168639391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政策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23-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确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泰地税发〔201828号)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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