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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0-07-05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泰残发[2010]36号

海陵区、高港区、市经济开发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农业开发区、周山河街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民政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0]8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补贴对象”规定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人(不含在校残疾学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和其他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不在学校就读,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不在受刑事处分(不含缓刑,处分期满后可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未参加政府主办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的残疾人;以及《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残疾人。

第三条  《意见》“补贴标准”1规定的“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除按照《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400元”:是指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后,在享受低保参保补贴100元后,再享受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400元。

第四条  《意见》“补贴标准”2规定的“非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和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200元”:是指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后,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200元。

第五条  《意见》“补贴标准”3规定的“年满60周岁的残疾人(不含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残疾人补贴随同基础养老金发放”:是指《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残疾人,政府发放每人每月100元养老补贴。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到年满60周岁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时,政府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同时可以享受100元养老补贴。养老补贴随同基础养老金发放。

不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残疾人的养老补贴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  《意见》“补贴标准”4规定的“不满60周岁,且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原则上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经批准可以不补缴”:是指不满60周岁,且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个人必须按照《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政规[2010]4号)相关规定,参保缴费或向前补缴不足的缴费年限,补缴的年份部分政府不予补贴;不满60周岁,且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贫困残疾人,经各统筹地区(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不补缴。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每年11月底前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还应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低保证明等手续,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和民政科复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后办理参保、缴费和补贴手续,对手续不全的,退回申报资料,重新申报。

第八条  《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残疾人,携带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1寸近期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并填写《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并组织公示10天以上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残联、民政科和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对手续不全的,退回申报资料,重新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录入计算机,办理银行存折,并代为其领取银行存折,负责发放给享受待遇的残疾人。

第九条  村(居)委会负责代为残疾人到乡镇(街道)残联、民政科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和享受养老补贴审批手续,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乡镇(街道)民政科做好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贫困残疾人的审核认定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做好参保和享受养老补贴残疾人人数的统计汇总工作,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真实数据。

第十条  参保残疾人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及养老补贴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意见》实施时(2010年3月2日),未满60周岁、且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确有困难残疾人经各统筹地区(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除外),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或向前补缴不足的缴费年限,否则到年满60周岁后将不享受政府每月发放的100元养老补贴。

第十二条  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70周岁的残疾人,未参保的,今后将不可以参保。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残疾人,除死亡或出国定居外,一般不得退保,退保后将不可以再参保。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意见》和《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政规[2010]4号)一并施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泰劳社发[2010]52号、泰财社[2010]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docx

附件2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养老补贴申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