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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0-10-21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发文号:残联〔201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以下称《通知》)。《通知》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对相关工作做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国家关心、支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各省(区、市)残联要高度重视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统筹考虑需要纳入医保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通知》的出台,为推动和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预留了很大的政策空间。各省(区、市)残联要把这些政策点学好用好,主动协调卫生、人保等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抓紧落实。尚未将《通知》已明确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省份,要按照《通知》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尽快纳入。

二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通知》中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时限仅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协调卫生、人保等部门,适当扩大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的支付范围,延长支付时限。

三是各省(区、市)残联要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强烈但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四是已取得医疗资质的残联康复医疗机构(中心或医院)要完善和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对应制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各项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社会宣传,确保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在本康复医疗机构顺利兑现。

三、《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各省(区、市)残联要从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出发,认真研究,在本地区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基础上,制定建议增加纳入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协调卫生、人保等部门,将与残疾人医疗康复关系密切的辅助器具配置、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门诊服药及住院治疗、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等纳入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争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四、各省(区、市)残联要结合“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对目前尚不能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争取以财政专项资助的形式加大资金支持和救助力度。此外,各省(区、市)残联还要注重做好与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推动建立多层次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