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残发〔2012〕72号
各市(区)残联、司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现将《泰州市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残联和司法局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 州 市 司 法 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残疾人 维权 工作意见 通知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 2012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泰州市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意见
(试行)
根据省残联、省司法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残发〔2010〕4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法律助残”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向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方式主要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救助。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救助,是指按《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救助工作由司法局、残联共同协作实施。
在法律援助中心和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接待大厅分别设立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台。
成立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残联、司法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及残疾人维权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残疾人维权事项,可申请法律服务救助,但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2、申请人是民事案件的被侵权方;
3、申请事项具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
4、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五条 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在接待残疾人维权事项申请过程中,发现该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出具转办意见,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申请,转介至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定程序受理。
如该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有法律服务救助必要,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救助,并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并报请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转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办理。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残疾人维权事项申请过程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直接受理。发现该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有法律服务救助必要,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救助,转介至残联审查、审批后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办理。
第七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残疾人法律服务救助案件的管辖参照法律援助案件管辖规定,实行属地管辖。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救助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服务人员在承办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救助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
2、无故终止法律服务;
3、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归档。
残疾人法律服务救助案件卷宗由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统一归档。
第十条 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由司法局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列项支付。
残疾人法律服务救助案件补贴由残联从残疾人维权专项经费中列项支付。法律服务救助案件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各地司法局和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的协调、推动和指导。积极开展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表彰奖励和新闻宣传活动。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给予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大力支持,鼓励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泰州市残疾人维权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邹 晶 泰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副组长: 张建国 泰州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蒋金林 泰州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 周 磊 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副处长
闵 巍 泰州市残联组织联络部部长
李 玲 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科员
周志平 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童荷英 泰州市残联组织联络部工作人员
附件7
残疾人法律服务救助案件
卷宗归档材料目录
1、残疾人法律服务救助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证复印件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5、残疾人法律服务救助事项交办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法律服务协议
8、民事诉状
9、审理机关案件受理通知书
10、证据材料
11、代理词
12、开庭通知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15、结案报告表
16、满意度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