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残发﹝2015﹞27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市区购买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7日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
市区购买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4﹞25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泰发〔2010〕12号)、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泰残发〔2015〕9号)和《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1〕181号)等文件要求,泰州市区面向社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为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职业介绍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目的是为了方便残疾人求职登记,增加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和工种的选择范围。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机构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第二条 承接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的主体必须是泰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泰州市区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承接服务的意愿,具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实施残疾人服务项目经验;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
4、无不良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
第三条 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人户籍必须在泰州市区内。介绍非泰州市区内的残疾人在本市就业不纳入补贴范围。推荐就业的残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
3、残疾人有明确的工作岗位,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介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以上。
第四条 推荐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地不受限制。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一名残疾人就业[以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准,满一年(含)以上]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原则上,已经享受过补贴的残疾人两年内再就业不重复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服务机构受理前来求职的残疾人,应先向求职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核对残疾人信息,经确认备案后方可开始职业介绍。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成功介绍就业的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交补贴申请。未在当年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的,不予以受理。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服务机构,应填报《泰州市区购买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泰州市区购买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残疾人花名册》(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涉及原件经区残联审核后退回):
1、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3、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区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区残联在《泰州市区购买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填报的附件1和附件2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市残联审批。每年10月底前,市残联向区残联拨付市级补贴资金;11月底前,区残联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
第十条 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统筹区安排,并列入本地年度预算。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市农业开发区按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统筹安排,纳入市、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各自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服务机构申领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各级残联和人社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对承接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各区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并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要对服务机构资质、残疾人就业岗位、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要通过电话抽查的方式对所介绍的残疾人进行核实,原则上抽查人数不少于申报人数的30﹪,做好求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对和备案工作;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泰州市区购买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