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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5-09-17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泰财社〔2015〕65号

各区财政局、残联,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

规〔2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行托养服务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泰州市区范围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3〕14号)相关规定的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乡镇(街道、园区)或社区(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

2.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的托养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泰州市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二)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并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的。

(三)残疾人家庭为当地低保户、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

二、补贴标准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给予托养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年20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年1000元。

对市定任务数内具备上述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泰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参照省补标准,结合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给予托养服务专项补助。

托养服务10个月以上的,按1年计算;未满10个月的,按实际托养时间计算;未满半月按半月计算,满半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补贴资金用途

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机构内食宿、康复、培训等方面。

四、补贴资金来源

各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统筹区安排,并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对提供(市定任务数内)托养服务的泰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托养服务补贴和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并列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五、补贴申报程序

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上年12月底实际托养的符合托养

服务补贴条件残疾人情况,认真填写《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名

册汇总表》(附表1、2),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给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填写《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附表3),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附表1、2、3),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给市残联。市残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下拨到区财政。

各区残联按照符合市补条件托养残疾人数和补助标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托养服务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残疾人托养机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

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表:1.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名册汇总表

3.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17日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17日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财规〔201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

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保证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63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3〕14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托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63号)、《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3〕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省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机构内食宿、康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各地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的扶持力度,并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省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残疾人口、当地托养服务投入、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下达年度托养任务数。省财政根据各地托养任务数和实际发生的托养残疾人数,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条  享受省级补助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是经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乡镇(街道)或社区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

第五条  享受省补的托养残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江苏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等。

(二)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并经相关机构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并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的。

(三)残疾人家庭为当地低保户、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

第六条  省定任务数内,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托养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省定经济薄弱地区: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年40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地区: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年20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年1000元。

托养服务未满1年的,按实际托养时间折算;未满半月按半月计算,满半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七条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上年12月底实际托养的符合省补条件残疾人情况,填写《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表》(附件1、2),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提交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初审后填写《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附件1、2、3),连同电子表和上年本级资金拨付凭证于3月5日前一并报省辖市残联。

省辖市残联对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托养机构及各县(市、区)上报的《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表》进行审核,填写《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审核盖章后,将《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表》、《托养服务省补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连同电子表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残联。

第八条  省残联对各市申报材料审核后,提出当年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全额预拨当年省补资金。

各市、县残联按照符合省补条件托养残疾人数和补助标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托养服务补贴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将资金下达托养机构。

第九条  各级政府是推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责任主体,同级政府对公办托养机构运行应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机构正常运行。托养服务省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残联应当切实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每年3-4月份,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将对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当地托养服务投入、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省根据当地上年实际托养的符合条件残疾人数,在省定年度托养任务内结算上年省补资金,并预拨当年省补资金。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扣减省补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残联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杜绝虚领、冒领等现象,使托养服务资金切实用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2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名册汇总表.docx


附件3泰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申请审批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