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残联、财政局,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和扶持市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发展,加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力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专业化水平,增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泰州市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市区开展0-14周岁残疾儿童(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并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办法且通过认证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二、扶持政策
(1)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不间断、康复效果不脱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训练标准执行省定年度指导标准,月补贴标准为省定年度指导标准除以9。残疾儿童在机构基本康复项目训练补贴按实际康复月数(不超过11个月)乘以月补贴标准。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的20%由受助儿童家庭承担。
(2)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素质。市残联每年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
(3)加强机构功能建设、增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目前市区共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10家,其中民办9家,三级机构仅仅只有1家。
为鼓励机构做大做强,对由一级升二级、一级升三级、二级升三级的机构创建成功后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用于购买康复设备(器材)。一级升二级的机构扶持资金为20万元;二级升三级、一级升三级的机构扶持资金为30万元。同一机构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三年内已获得国家或省扶助资金的不得享受。
(4)减轻机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泰价工〔2018〕56号)文件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申领程序
申领扶持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由机构向所在区残联、财政提出申请;区残联、财政对申报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市残联、财政审批拨付补贴资金。
(1)申报:机构向所在区残联、财政提出申请,提交机构营业执照、在训残疾儿童花名册(省数据库有记录的)、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训练救助经费汇总表、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设备购置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填写《泰州市市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备购置补贴审批表》(附件),一式4份。
(2)审核:区残联、财政对申报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签章后报市残联、财政局。
(3)审批:市残联、财政对区初审的相关材料、申批表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审核批准。
四、列支渠道
扶持政策中第三项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余各项由原渠道列支。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各区残联要按照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相关要求指导所在区机构开展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机构相关资料及信息。
(2) 区财政局要做好机构扶持资金保障工作,并加强资金监督,配合区残联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管理。
(3) 扶持经费为专项资金,相关机构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凡严重违反专项经费规范管理或虚报冒领专项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补贴款项,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4) 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对受助机构进行不定期督查,确保康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泰州市市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备(器材)购置补贴审批表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泰州市市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备(器材)购置补贴审批表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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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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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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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训 儿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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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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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万元) |
厂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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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补贴金额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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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核 意见 |
区残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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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区财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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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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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核 意见 |
市残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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