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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01-18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于印发泰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残联、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训练效果,明确各级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职责,确保全市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35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苏残发201443及有关规定,市残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828

 

泰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大力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35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苏残发201443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指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办法且通过认证的各类康复机构。

第二章 市残联职责

第三条 市残联负责各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资格的认定与取消,对定点机构一年一认定,按要求将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 市残联组织对各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康复资金管理、康复安全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及服务规范化情况等,具体考核标准按《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35号)执行

第三章 市(区)残联职责

第五条 市(区)残联根据本辖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残联认定。

第六条  市(区)残联向受助残疾儿童发放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卡和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

第七条 市(区)残联与本辖区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任务的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一年一签。

第八条 市(区)残联对本辖区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督查内容和程序根据《江苏省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苏残发〔201445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残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使用在训残疾儿童人脸识别和指纹考勤系统,有效杜绝机构虚报、冒领康复经费现象。

第四章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职责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儿童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制定各类安全防范预案,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建立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家长培训等工作制度,机构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确保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康复协议、申请表、审批表、医院残疾诊断证明、所在地残联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通知单、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卡、户口簿复印件,残疾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康复教学计划与实施记录、评估记录、年度总结记录等)。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内容及要求。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必须根据《江苏省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苏残发〔201445)文件要求,为在训残疾儿童提供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1、康复机构应严格按照康复训练项目规范要求和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制订个性化的康复训练方案。

2、康复机构进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应以其初次评估、中期评估和年度评估为依据,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

3、每次康复训练及评估结束,应及时、科学、准确记录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情况,并由残疾儿童家长签字确认。

4、负责残疾儿童家长培训,指导家长开展家庭康复训练,面向社会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必须按实上报市(区)残联在训残疾儿童,不得虚报骗取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经费。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自行开展服务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康复服务救助项目补贴经费支付范围。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扩大服务内容,需收费的,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征得残疾儿童监护人同意才能开展。

第五章 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职责

第十八条 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凭残疾儿童户口簿、残疾证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户口所在市(区)残联提出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凭户口所在市(区)残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卡及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介单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每次进行康复训练结束,家长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及评估记录的签字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家长必须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服从机构管理,主动配合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原则上每年度中间不转介其它定点康复机构,遇特殊情况确需转其它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监护人须向所在康复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报户口所在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凭户口所在市(区)残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介单方可转入其它定点康复机构。否则,康复训练经费不予补贴。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合格,市残联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借项目名义,套取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二)省定基本康复项目内,收取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

(三)未按规定开展基本康复项目;

(四)康复服务满意率未达省定要求;

(五)违反省定工作要求的其它行为。

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资格取消后,该机构不再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任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残联向市残联提出取消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市残联须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