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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区残疾人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01-18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于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自各区认真贯彻落实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泰残发〔201525号)以来,每年免费为泰州市区5万多残疾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参保率达到100%,实现了泰州市区残疾人参保无缝隙全覆盖,统计显示,近三年该项目年均累计理赔结案320起,年均累计赔付298万元,年均理赔率达到140%,切实帮助残疾人及家庭拥有了一定的保险保障,极大地减轻了政府、社会和残疾人家庭的负担,并对建立健全残疾人风险防范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8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期限

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次保险缴费的保险有效期为一年。

二、保费缴纳标准及资金来源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为每人每年80元,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统筹区安排,并列入本地年度预算。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市农业开发区按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统筹安排,纳入市、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各自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姜堰区的保费从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列支。

三、承保方式

采取市残联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保险公司,承保期限为三年。实行区级残联统保的方式,向对应的保险公司投保。各区残联掌握各自的续保时间节点,按时办理续保手续,防止出现脱保、漏保现象。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201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