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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下行趋势令人堪忧
信息时间:2013-12-23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今年以来,姜堰区出现残疾人集中就业难现象,不少残疾职工甚至被企业清退,形成二次失业。姜堰区残联日前就此问题展开调查分析。
  经调查了解,全区4.2万名残疾人中,居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人1万多名,目前仅有5000多人实现基本就业。而其中通过企业按比例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目前仅为2000多人,  占有就业能力残疾人总数的20%左右。而作为残疾人集中就业主渠道,以安置残疾人为己任的福利企业,到今年第三季度仅安置了1789名残疾人就业(全区8000多家企业,到目前为止共按比例集中安置2000多名残疾人就业)。相较于残疾人就业高峰期的2010年,当时全区65家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超过4000名。而目前在福利企业就业人数尚不足过去的一半。且从2011年后出现福利企业申请注销和清退残疾职工现象,到目前为止,全区福利企业已减至50家,今年至今竟无一家申报福利企业。
  为了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姜堰区残联从2010年起除每年均与区人社局联合举办大型残疾人就业援助用工招聘活动外;还依托区总工会职校,建立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每年开展2-3期残疾人种养技能培训班;针对残疾人自身的特点,选送残疾人参加泰州市盲人按摩培训班、盲人计算机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启动“残疾人创业援助工程”,通过采取资金支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鼓励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推动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同时,加大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今年可征收1000万元。这些措施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创业,特别是提高了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率。据统计,全区残疾人自主创业100多人;建立省、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10家,集中安置了400名残疾人就业。目前,农村稳定从业人员达300多人。
  当然,这点成绩与残疾人就业目标相去甚远。残疾人集中就业逆势下行,残疾人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务必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残疾人就业率下滑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因素:
  一是市场因素影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引发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降、效益锐减、库存增加等问题,导致一些企业难以为继,出现停产或半停产现象,而福利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遭受影响首当其冲。
  二是税收政策导致。首先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税收的优惠政策,从2007年以来退税额一直未变。后来修订的税收政策更明确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这使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较老政策大为减少,而残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却比过去大幅增加。很多福利企业通过核算认为现在一个残疾职工的年工资福利远超出税务部门返还的3.5万元的税收优惠,这就严重制约了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其次是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按月减征营业税。但一些地方出于完成税收任务考虑及其他方面原因,没有即征即退、按月减征。特别是一些乡镇出于财税任务的压力,对即征即退政策存有抵触情绪,导致该项政策无法顺利执行。再次,通过每年一度的年检年审,使一些名不符实的“空壳”福利企业被取消;部分福利企业则因规模扩大、转型升级而主动退出福利企业行列。
  三是残疾人自身因素造成。因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的相对低弱,所拥有的职业技能不够硬,在与健全职工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使残疾人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被迫退出竞争行列。同时,还有一些残疾人不能摆正自身位置,认为被招用是理所当然,在工作中不够尽职,易被解雇。
  特别是新劳动法实施后,更多企业在招聘残疾人就业问题上增存疑虑,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中,往往编造各种借口阻碍残疾人进门,有的企业宁愿多缴纳一点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
  当然,一些残疾人主观能动性不强,依赖性过重,不愿就业也是原因之一。
  如何改变残疾人集中就业迟滞现象呢?建议如下;
  1.必须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调整增值税(营业税)退税额的规定。取消“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规定。建立福利生产退税额的自然增长机制,既有利于避免残疾职工人均免税过高的问题,又有利于调动福利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符合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性的客观实际。2.落实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各项规定。3.完善残疾人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作出明确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4.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实施办法,解决政策操作实施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比如对残疾职工上岗率应细化明确最低比例;对福利企业按月退税则作出刚性规定,确保福利企业能够及时足额退税。5、协调相关部门,探索设立福利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办福利企业进行创业资助,对福利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贴息,对福利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资助等。6.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综合素质。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残疾职工培训工作,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适合残疾职工的特种行业培训、定点定岗按需培训。联合劳动、工会等部门举办残疾职工技能竞赛,提高残疾职工技能水平和社会竞争能力,保障其劳动就业的权利和自我尊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