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残发〔2015〕20号
市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贫困
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泰州市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泰州市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改善贫困精神残疾人的医疗、康复、生存状况和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苏残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泰州市区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病情稳定期贫困精神残疾人日常基本用药保障机制,为纳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合并简称“基本医保”)范围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的精神类药物治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二)以户籍地救助为主,就近就便,一站式服务;
(三)制度保障,专项救助相结合。
三、 基本用药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泰州市区户籍;
(二)持二代证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三)已参加泰州市区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四)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四、资金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的药品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在规定的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省标准执行(年均个人负担600元),省财政(含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按照户籍人口的1‰比例测算贫困精神残疾人数,按标准分类分档办法给予补助,剩余个人负担部分在规定的限额内由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个人不承担费用。
五、工作程序
(一)定点医院。确定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姜堰区洪林卫生院和高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贫困精神病人服药方案由姜堰区益民精神病医院制定)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定点医院和基本用药救助一站式服务中心。
定点医院对受助人按照诊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复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治疗效果;执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为基层发药服务点配送药品;定期将发药情况汇总报区残联;配合残联做好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二)基本用药范围。根据精神类药品品种、年人均剂量、疗效、不良反应,确定基本用药范围(参见附件1),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精神病相关常用药品和辅助用药。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时优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但不得超范围用药。
(三)经费结算方式。市区人社、卫生、民政、残联对定点医院提供的受助贫困精神残疾人诊疗信息进行审核后,分别予以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及时向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四)确定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人残疾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基本医保参保证明(医保卡等);
3、医院疾病诊疗相关信息;
4、《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项目管理,如尚未纳入,由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及时登记,纳入管理,《审批表》需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记或查询确认。
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初审,属于贫困人群的报区残联复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发放《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附件3以下简称《救助卡》)。
乡镇(街道)残联须与监护人签订服药协议书。服药协议应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保证受助精神残疾人按医嘱服药,避免救助药品丢失或他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区残联要及时将受助人信息告知定点医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相关单位要注意保护受助人隐私。
(五)就诊。确定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精神残疾人凭《救助卡》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院登记建档、就诊、确定复诊时间;定点医院在基本用药范围内,综合病情及疗效,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优先使用基本用药中疗效较好的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区级残联和定点医院须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实现定点医院一站式无障碍服务。
(六)发药。确定的定点医院根据区划分割,依托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网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精防服务点。以定点医院为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分支,形成点线结合、全面覆盖的精防服务网络。定点医院负责业务指导、培训专兼职精防人员,基层精防人员负责辖区内发药、评估、随访工作。
根据发药日程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每月到定点医院,根据辖区内受助人服药处方,领取受助人每月所需药品。患者监护人凭《救助卡》定期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领取药品,每次领取药品种类、剂量、服用方法、费用等经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由机构留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精防人员完成药品发放。
对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药的受助人,定点医院、精防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及时上报,汇总至当地残联,及时调整。
精防人员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随访,每年对受助人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疗效评估表》(附件4)。定点医院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药。
(七)登记统计。区级残联负责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按要求统计输入数据库。
六、职责分工
残联:牵头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负责救助工作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协助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做好参保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按照规定进行救助;确定贫困对象、定期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名册。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对弄虚作假、违规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精神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大病)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精神障碍药物。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诊疗流程;设置基层发药服务点,建立发药服务网络;将受助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会同残联进行督导检查。落实精神病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政策,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标准报销,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合理确定精神障碍用药品种。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办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泰州市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范围.docx
附件2泰州市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4泰州市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疗效评估表.docx